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使条件的探讨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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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艳[1] 马强[2]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28-30,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第三人)处于同等条件之下.但何谓同等条件,看法不一。许多学者主张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即出租人告知承租人的房价必须等同于卖给第三人的房价,而不能高于卖给他人的房价。如果出租人以更低的房价将出租房屋卖给第三人,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应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对“同等条件”的把握,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条件指哪些.二是条件要相同。条件指哪些应当包括标的物和价格:条件要相同即标的物、价格要相同。

关 键 词:优先购买权 行使条件 承租人 “同等条件” 价格条件 第三人 出租人 出租房屋 合同无效 标的物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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