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物清偿的基本规则及实务应用  被引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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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军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6年第7期53-56,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债的关系一经确定.债务人就有义务严格按约定(合同)或者法定(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内容清偿债务,不能任意变更。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给付内容。例如原定债务为给付金钱.而债务人发生支付困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一般会谋求债务人给付其他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抵偿债务.实践中这种“以物抵债”或者“以劳抵债”的现象较为多见。以下案例即如是。

关 键 词:清偿债务 基本规则 合同自由原则 以物抵债 债务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抵偿债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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