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清两代关于异族通婚的法律比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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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眉[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7期77-83,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唐律将有关华夷通婚的规定置于《唐律》的卫禁篇中,不言而喻,是将异族通婚排除在普通婚姻之外,将其视作有可能影响国家边防的要事,重在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与唐代明显不同,清代法律对特定民族之间的通婚予以禁止:除去满汉之间的通婚禁令,清代法律还禁止民苗、民番和蒙汉结亲。唐代与清代,分别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和后期,其法律关于异族通婚的规定体现了处于上升与衰落时期的封建王朝法律的精神状态,前者表现为一定的开放性,后者则表现为严重的封闭性。

关 键 词:唐代 清代 异族通婚 法律比较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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