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及专用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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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蔡钧[1] 

机构地区:[1]江苏洪泽县财政局

出  处:《电子财会》2006年第7期36-41,共6页

摘  要:一、破产清算审计的基本程序 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其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则为企业监管组,下同),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由法院商请政府指定审计机关派员进驻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审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以下简称《规定》)第18、41、49、53条,都具体规定了破产清算的审计工作。

关 键 词:破产清算审计 基本程序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底稿 专用 破产清算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 案件受理 企业监管 

分 类 号:F230[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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