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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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电子财会》2006年第7期64-64,F0003,共2页

摘  要: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VI退税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备案说明详见附件1。

关 键 词:出口货物 管理制度 备案 出口经营秩序 出口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违法活动 委托出口 财务部门 税务机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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