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返还利润仍按全价支付并收受差价款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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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宫荣宾[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7X期33-35,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2年9月,某市交警支队欲从王某处购买日产本田雅阁汽车一辆,交警支队负责人钟某与王某谈好购车价格为人民币32万元(当时该车的正常市场价格为30多万元)。后钟某得知该车进价成本为24万元,便打电话训斥王某“谁的钱都敢赚”。王某即表示车款仍按32万元结算,但其只收24万元成本,余款8万元交给钟某。后经钟某签批,交警支队支付购车款32万元。同年10月16日在钟某家中,王某将8万元现金交给钟某。

关 键 词:支付 价款 利润 返还 他人 明知 交警支队 市场价格 雅阁汽车 人民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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