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收费卡少缴费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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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 陈小波 

机构地区:[1]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2]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7X期35-36,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村民张某所在村旁有一高速公路收费站A站。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张某经常从A收费站入口拿卡上高速公路后,并不从正常的B地高速公路出口处下路,而是半路上将高速的护栏拉开缺口,将车从缺口处驶出高速公路。之前,张某将从A地收费站入口处拿的缴费卡以200元卖给从C地上路的长途司机王某.王某就用这张卡从B地出口处缴费驶离高速公路。其中AB地距离40公里,仅需缴费20元;而CB地相距2600公里,需缴费1200元。而王某在付给张某200元之后,只需在B处缴费20元即可下路。这样张某非法获益200元,王某非法获益980元,而收费站少收取了1180元服务费用。

关 键 词:公路收费站 缴费 高速公路 犯罪 买卖 非法利益 服务费用 张某 入口 出口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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