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罪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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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键 滕绿凤 

机构地区:[1]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7X期60-60,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专项资金,是指国家下拨的专门用于特种生产、建设、科研、教育、卫生、军工、救灾、抢险、扶贫、优抚、防汛、抗洪、防疫等项目的资金。所谓单位挪用专项资金,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将专项资金挪用于其他公务活动、个人营利等行为。近年来,单位挪用专项资金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但是,刑法对此类行为并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尽快设立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罪,将严重的单位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列入刑法打击制裁的范围,以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专项资金 资金挪用 事业单位 势在必行 国家行政机关 增设 违法犯罪现象 公务活动 合法权益 人民群众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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