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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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6年第8期80-8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关于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 开票单位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填写和报送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一)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按规定先征收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将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填写《地税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二)自开票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除报送营业税申报表外,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票中介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制文件和电子信息。

关 键 词:纳税申报 货物运输企业 管理工作 货物运输业 自开票纳税人 地方税务局 中介机构 电子信息 申报期限 营业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U492.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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