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基层金融稳定工作存在“四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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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牛庆煌[1] 何其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楚州支行,江苏淮安市223200

出  处:《金融参考》2006年第1期113-113,共1页

摘  要:1.基本制度难建立。新修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金融稳定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各种金融法规也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处理有相应的条款。然而,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包括哪些方面,如何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稳定的制度体系,如何平衡金融稳定与道德风险的关系,如何建立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机制等问题,目前还没有完整、成熟、高效、科学的方案,造成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不知从何处抓起。

关 键 词:稳定工作 基层金融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金融稳定 基层人民银行 金融风险 基本制度 金融法规 

分 类 号:F427.5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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