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六朝诗歌中夫妇之情的伦理禁忌与性别表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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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建勋[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文学院

出  处:《文学评论》2006年第4期111-118,共8页Literary Review

摘  要:在周王朝尤其是汉代统治者反复渲染夫妇婚姻伦理意义的过程中,在儒家诗教对《诗经》予以经学化阐释的过程中,“夫妇之义”和“二姓之好”抹杀了“夫妇之情”和“二性之好”。正是对婚姻夫妇的这种伦理禁忌,以及由此形成的时代性集体无意识,导致了汉魏六朝诗歌对夫妇之情的漠视。此时期以婚姻夫妇为题材的诗歌主要有两种表达方式:其一是夫妇自我表达,其二是他者叙写或代言,然而无论表现的角度如何,都未能脱离“夫妇恩爱忠贞”的伦理定位和“思妇幽怨”的男性话语模式。

关 键 词:六朝诗歌 伦理意义 夫妇 禁忌 集体无意识 《诗经》 儒家诗教 自我表达 话语模式 伦理定位 

分 类 号:I207.22[文学—中国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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