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和他长征路上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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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蒙[1] 

机构地区:[1]《民主与法制》记者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06年第08S期49-50,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董必武同志是中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之一。青年时他考入东京私立日本大学攻读法律,在日本就追随孙中山先生革命。后来他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中共一大代表。在”大革命”时期就关注党和国家的法制建设。在长征前,他就任当时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新中国成立前夕,他主持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我国的立法事业奠定了基石。新中国成立后.他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总理、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还当选过最高法院院长.全身心地投入到新中国的法律事务上.曾参与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后来还当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直到任国家副主席、代主席,一直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呕心沥血、鞠躬尽瘁。

关 键 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董必武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家副主席 中国共产党 

分 类 号:D2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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