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地解释“临时复制”与“技术措施”--评“索尼诉史蒂文斯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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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06年第4期57-59,共3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与法律规制研究》资助

摘  要:在计算机中使用软件、播放CD音乐和DVD电影,以及在线欣赏作品等,都会导致作品在计算机内存中被临时性地复制。这种“复制”在我国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技术措施”加以有效保护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严格地保护“接触控制”(access control)技术措施,规定未经许可破解该技术措施即构成违法?如何对这两个长期备受争议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正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2005年10月6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索尼公司诉史蒂文斯”案的终审判决中,以一种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独特方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略为保守,却不失理性与智慧的解答,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有益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临时复制 史蒂文斯 索尼公司 技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效保护 版权条约 DVD电影 复制行为 “索尼诉史蒂文斯案”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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