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迁[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出 处:《中国版权》2006年第4期57-59,共3页China Copyright
基 金: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对版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与法律规制研究》资助
摘 要:在计算机中使用软件、播放CD音乐和DVD电影,以及在线欣赏作品等,都会导致作品在计算机内存中被临时性地复制。这种“复制”在我国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表演者与录音制品条约)要求各成员国对“技术措施”加以有效保护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严格地保护“接触控制”(access control)技术措施,规定未经许可破解该技术措施即构成违法?如何对这两个长期备受争议的问题做出合理的回答,正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起草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2005年10月6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索尼公司诉史蒂文斯”案的终审判决中,以一种不同于其他西方国家的独特方法对上述问题做出了略为保守,却不失理性与智慧的解答,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具有极为有益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临时复制 史蒂文斯 索尼公司 技术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信息网络传播权 有效保护 版权条约 DVD电影 复制行为 “索尼诉史蒂文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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