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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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国庆[1] 刘传哲[1]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06年第8期58-58,共1页Finance&Accounting

摘  要:一、特殊目的机构的税收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三方面税收问题:第一,发起人向特殊目的机构转让资产的行为,在税法上是属于需要确认收益和损失的销售行为,还是只作为担保融资?第二,特殊目的机构是否有纳税的义务?目前我国允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有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两种形式。《信托法》中对信托形式的特殊目的机构是否必须作为税收实体缴税尚不明确,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

关 键 词:特殊目的机构 资产证券化 税收问题 《信托法》 销售行为 管理计划 担保融资 发起人 集合 券商 

分 类 号:F842.64[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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