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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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4]监察部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华全国总工会

出  处:《劳动保护》2006年第8期I0006-I0009,共4页Labour Protection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煤炭局(办)、监察厅(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干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 键 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安全基础管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安全生产法》 《煤炭法》 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 集团公司 

分 类 号:TD7[矿业工程—矿井通风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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