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的四大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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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闵征(摘编) 

出  处:《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4期128-128,共1页China Prison Journal

摘  要:江涌在《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上撰文指出,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形成了一些悖论,主要是:1.合法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治,但是司法改革的许多措施恰恰是违法的,有些司法机关的改革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如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黑龙江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首次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北京海淀区法院试行的“被告认罪普通程度”,辽宁抚顺市的“零口供规则”等。这些改革客观上妨碍了法治的生成,是对法治秩序的极大破坏。2、权威性悖论。司法改革的理想是法治秩序的生成,而法治国家的理念基础是“法律至上”,但在改革的实践中,

关 键 词:司法改革 悖论 铁路运输法院 “零口供规则” 法治秩序 警官职业学院 先例判决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 法律至上 北京海淀区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O144.2[理学—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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