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物业税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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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艳芳[1] 

机构地区:[1]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出  处:《辽宁经济》2006年第8期36-36,共1页Liaoning Economy

摘  要: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由此,“物业税”成为一个热点。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物业税的改革将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和实行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财税制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建立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

关 键 词:《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物业税 增长方式转变 税费改革 财税制度 城镇建设 资源节约 科技进步 税制结构 税制体系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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