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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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齐瑞花[1] 王燕霞[1] 

机构地区:[1]河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出  处:《河北企业》2006年第8期67-68,共2页

摘  要:如何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债务人可以适用破产程序,即《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实际上解决的就是哪些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进行破产并适用《破产法》的问题。依照我国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企业法人才可以适用破产程序,非企业法人负债不能清偿的,不能适用破产程序清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然人更不能依照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在我国新的《破产法》的起草与修订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正因为对《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有较大的分歧,所以研究此问题才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下面就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以期为我圈《破产法》的立法尽微薄之力,从而推动我围《破产法》的立法过程。

关 键 词:《破产法》 适用 非企业法人 破产程序 债权债务关系 立法过程 面临的问题 债务人 自然人 债权人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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