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查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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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安学 

出  处:《审计文摘》2006年第8期20-20,共1页AUDIT DIGEST

摘  要:审计检查权和处理权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权力。国家审计署要求积极推行“审计查处分离”制度,也就是将审计检查与处理职能分为两大块,分别由不同的审计职能机构完成。前者由审计组或者检查处室完成,后者由审计执行机构完成。这样,就会在审计机关内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查处分离机制。查处分离制度,符合现代行政程序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它的基本内核是加强审计机关内部权力制约,防止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实现现场审计查证权与审计处理处罚权的分离。其本质是从审计业务管理体制入手,健全审计机关审计执法权运行机制。

关 键 词:审计查处 分离制度 审计处理处罚权 审计检查权 审计机关 业务管理体制 职能机构 权力制约 国家审计署 执行机构 

分 类 号:F239.6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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