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告中出演者的民事责任问题——来自日本法的启示  被引量: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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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剑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6年第8期89-95,共7页Law Science

摘  要:越来越多的商家意识到明星、专家、社会名人的影响力,在本企业或者产品广告中邀请他们担任证明者、推荐者或者形象代言人。而商业广告传达虚假夸大信息,欺诈误导消费者时,除了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以外,广告出演者是否也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法律对此并无规定。鉴于出演者对广告效果和消费者的影响力,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以确定出演者责任的有无。

关 键 词:商业广告 出演者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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