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行政执法地位探讨——兼论监管办行政检查权  被引量:1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tatus and Administrative Inspection Authority of Safety Inspection Departments of CAAC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柳宾 

出  处:《民航管理》2006年第8期4-5,共2页CIVIL AVIATION MANAGEMENT

摘  要:自2003年民航管理体制改革后,民航行政系统形成了两级行政(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三级机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体制,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地区行政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2002]63号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独立的机关法人,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于民航监管办,由于《民航法》颁布较早,其中并没有对监管办的地位做相关规定,而根据国办发[2002]63号文,由于其是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不是机关法人,因此,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主体资格。那么,监管办能否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具有行政检查权)呢?

关 键 词:民航管理体制改革 安全监督管理 行政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办公室 检查权 监管 执法地位 民航地区管理局 行政主体资格 

分 类 号:F562.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X924[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