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结果公告与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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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祥瑞 

机构地区:[1]深圳市南山区审计局

出  处:《中国审计(特区版)》2006年第G00期40-42,共3页China Audit

摘  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体现宪法赋予公民知情权的需要,是有效利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计单位纠正违纪问题,警示和规范其他单位经济行为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审计署加大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地方审计机关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尝试,深圳市审计局从绩效审计入手,对外公告的审计结果也逐年增加。由于审计结果公告,使一些过去鲜为人知的经济问题通过国家审计机关这一权威机构客观地展示在社会公众面前,审计的知名度扩大了,社会期望值也提高了,同时也加大了原本就存在的审计风险。因此,如何在审计公告制度下进一步防范审计风险就成了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关 键 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风险 地方审计机关 被审计单位 深圳市审计局 国家审计机关 审计公告制度 社会舆论 公民知情权 国家审计署 

分 类 号:F239.221[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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