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逐法外——基于《欧陆法律发达史》所载史实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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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立新[1] 王帅[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8

出  处:《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9期78-80,84,共4页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在古日耳曼法中,“放逐法外”是一项十分严厉的刑罚,具有特殊的内涵、成因和适用条件。罪犯一旦被判处此刑,即失去社会成员的资格,成为社会公敌,不仅要承担丧失一切权利的法律后果,还承受着附随性惩罚。在中世纪尤其是后期,放逐法外发生了多方面的演变。此刑罚可体现出日耳曼法的稳定性,但并非放弃保障自由,而是以公平为成本,具有促进欧洲法制完善的重要意义。

关 键 词:适用条件 后果 演变 稳定 自由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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