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性的正义如何可能——柏拉图正义问题运思维度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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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舒[1] 吉国宾[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编辑部,山东济南250100 [2]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80-83,共4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柏拉图之前的希腊先哲们十分关心正义问题,他们分别从不同侧面探讨过正义问题,提出了主要包括“自然正义观”、“利益—强权正义观”和“契约正义观”在内的三种有关正义的观点。在柏拉图看来,这三种正义观虽各有所长,但都持论偏颇,不能正确地揭示正义观念的本质。在《国家篇》中,柏拉图立足理念论,从德性正义论角度对三种正义观念一一进行了批评,并成功地将正义问题与苏格拉底式个人自治伦理相分离,而与社会的政治伦理相联系,架构在善性的社会秩序之上。柏拉图由此寻找到建构自己的德性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

关 键 词:柏拉图 正义 德性正义 个人自治伦理 社会的政治伦理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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