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邓应添诉徐邓和、徐永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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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行政 

机构地区:[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6年第3期21-27,共7页

摘  要: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怎样才能达到“有理由相信”的程度,立法上比较概括和模糊,司法实践中也争议较多。具备什么条件才构成表见代理,是父子关系,就构成表见代理吗?本文就此作些分析和探讨。

关 键 词:表见代理制度 父子关系 买卖合同 欠款纠纷案 徐永 代理权 被代理人 代理行为 司法实践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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