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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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成 

机构地区:[1]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年第25期22-22,共1页

摘  要:为了使投资者对公司盈利情况有更加准确的理解和认识,1999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就已提出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中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利润,同时披露所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接着在《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等信息披露规范中,也作了类似的要求。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又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问答》),对非经常性项目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并对应包括的项目进行了列举,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披露。

关 键 词:信息披露规范 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 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 中国证监会 净资产收益率 年度报告 招股说明书 盈利情况 

分 类 号:F832.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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