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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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濮加友 

机构地区:[1]淮安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出  处:《城市管理》2006年第9期19-21,共3页

摘  要: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该法条是查处城市违法建设的重要依据,准确理解、正确适用该法条,对于遏制违法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管理 建设工程 

分 类 号:D922.29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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