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失票诉讼制度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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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华军 花秀骏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31-33,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世界各国的票据法对票据遗失的法律救济方式主要有三种: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失票诉讼制度。挂失止付是我国的传统做法,它仅是一种临时性救济措施;公示催告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作法,我国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最为广泛;失票诉讼是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上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1996年实施的票据法也规定了失票诉讼制度,作为票据遗失的另一种救济制度。公示催告和失票诉讼制度有不同的功能,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相应的制度,以保护票据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兼顾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是票据纠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 键 词:诉讼制度 公示催告制度 法律救济方式 大陆法系国家 公示催告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 挂失止付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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