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模式的审计公告制度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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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夏云 

出  处:《审计文摘》2006年第9期26-27,共2页AUDIT DIGEST

摘  要:一、立法模式的公告制度 立法审计模式指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议会),如美国的政府责任署。美国的政体是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共和国,由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构成,国会、政府和法院职权不同,相互制约。根据美国法律,在国会之下设最高审计机关。从1800年至1920年,美国最高审计机关一直隶属于政府,即在美国财政部内设首席审计官办公室,负责政府审计工作。首席审计官办公室是美国会计总署的前身。192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预算与会计法案》,

关 键 词:审计公告制度 美国会计总署 最高审计机关 美国法律 政府责任 政府审计工作 立法模式 立法机构 

分 类 号:F239.22[经济管理—会计学] D922.2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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