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途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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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卫爱华[1] 张道选 

机构地区:[1]河南职业技术学院,郑州450012 [2]民生证券公司,郑州450012

出  处:《边疆经济与文化》2006年第9期64-65,共2页The Border Economy and Culture

摘  要:我国社会公众投资者始终处于一个较为明显的弱势地位,控股股东可以随心所欲采取各种措施侵犯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无论是企业拓展规模,还是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都会受到严重影响。完善社会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应做好以下工作:建立投资者代表诉讼制度;建立中小投资者对大股东的权力制衡机制;明确将诚信义务作为市场活动主体的主要义务;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建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建立独立、高效的证券司法体系。

关 键 词:社会公众投资者 必要性 保护机制 

分 类 号:F830.5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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