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范围经营之法律后果研究——兼论无关联主义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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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覃有土[1] 孙文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97-103,共7页Journal of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摘  要: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性质上只是公司的特别民事权利能力即商事权利能力,而不是公司民事权利能力的全部;在商事权利能力之外,公司依然具有普通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可以签订合同。公司超出经营范围而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应就该合同本身进行判断,而和公司对经营范围的超出毫无关联,是无关联主义。无关联主义可以通过某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得到实证。

关 键 词:经营范围 商事权利能力 无关联主义 

分 类 号:F626.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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