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之不足及其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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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仪[1] 

机构地区:[1]重庆三峡学院政法系法学教研室,重庆404000

出  处:《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8期150-153,共4页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摘  要:通过立法手段保护商业秘密是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及规制市场竞争秩序之必须。我国现行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认定不清、对商业秘密持有人救济手段不足等弊端。对此,笔者建议通过设立商业秘密权这一模式来保护商业秘密,对侵害商业秘密权的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认定,并通过事前的行为保全制度与事后的损害赔偿制度来对商业秘密持有人利益予以充分与有效的保护。

关 键 词: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持有人 商业秘密权 行为保全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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