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联邦宪法征用条款中“公共使用”的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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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澜[1] 李欣[2]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031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06年第5期83-87,共5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摘  要:财产私有制是美国社会结构的基础,但政府仍可以通过公共权力如国家征用权的行使对私有财产权进行桌些实质性限制,如何对联邦宪法修正案中的“公共使用”进行合理解释,美国法院总是力求依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政策发展需要,在政府与私有财产者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通过近年来关于“公共使用”判例的梳理与介绍,可以得出“公共使用”应以“公益性目的”标准来衡量,“公共使用”并不意味着政府征收的财产只能用以公用或给一般公众使用,而是指政府行使权力的目的是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以造福于公众的健康、安全、伦理及福利.

关 键 词:国家征用权 公共使用 公益性目的 美国 联邦宪法 征用条款 

分 类 号:D971.2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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