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协调发展的契约治理模式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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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立深[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浙江学刊》2006年第5期138-145,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契约方法论---以公法哲学为背景的研究>(05SFB300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合同类型化研究>(06CFX027)。

摘  要:区域协调发展是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均衡、利益多元化的国家面临的一个重要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制问题。旧中国宪法创制的地方联合立法模式、美国宪法创制的“州际契约”模式,都是处理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尝试。为了解决区域协调发展问题,“长三角”和“泛珠三角”正在自发生成和示范“省际协议”模式,它们试图通过契约治理模式来解决特定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省际协议”所代表的契约治理模式应该借鉴地方联合立法模式和州际契约的经验,并在中央政府的规制下加以完善和推广。

关 键 词:区域协调 地方联合立法 州际契约 省际协议 

分 类 号:F207[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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