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日本修宪的几点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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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顾怡[1] 

机构地区:[1]南京政治学院研究生队

出  处:《中国军法》2006年第5期24-25,共2页China Military Law

摘  要:一、日本的“和平宪法”和修宪动向 现行《日本国宪法》是日本在二战投降后被占领的初期制定的,自1947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波茨坦公告》和美国当时的占领政策,要将日本改造成彻底的和平主义和民主主义国家,永远不再成为国际社会的威胁。为此,以美国为主的占领当局按照“非军事化”、“民主化”的方针,主导了这部宪法的制定。其中关于“非军事化”的内容体现在这部宪法的第9条中。该条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关 键 词:《日本国宪法》 修宪 《波茨坦公告》 和平宪法 国家权力 占领政策 民主主义 和平主义 

分 类 号:D73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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