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准则下对承租人融资租凭会计处理的一些思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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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娜[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商业会计(下半月)》2006年第9期8-9,共2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关于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新准则)在第十一条就明确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可见,在承租人进行会计处理时,新准则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替代了“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但对旧准则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未作出调整。

关 键 词:融资租赁 会计处理 承租人 最低租赁付款额 资产公允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 长期应付款 企业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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