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与完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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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卫根[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海门市卫生监督所,江苏海门226100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6年第5期30-31,共2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中国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最初起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地方行政执法实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实践先于理论,因而具有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和性质问题,学术界众说纷纭,可以归纳为“监督制度说”、“执法制度说”、“工作制度说”和“新管理制度说”四种。尽管各种学说在表述重点上有所不同,但均包含了以下特征:一是行政执法责任主体是拥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二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是落实分解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强调职权法定、责任落实、权责一致;三是体现了监督机制、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的有机统一。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责任制 卫生 行政执法主体 职权法定 制度创新 二十世纪 监督制度 管理制度 

分 类 号:R95[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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