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路局:养路费征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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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综合运输》2006年第8期173-173,共1页China Transportation Review

摘  要:《检察日报》评论称,1999年颁布实行的《公路法》规定,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然而,直至现今,公路管理部门仍在按1987年颁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向车主征收养路费。因此指出,最近6年养路费“都是违法征收”。

关 键 词:养路费征收 公路局 有法可依 深圳 公路管理部门 《公路法》 公路部门 管理条例 

分 类 号:U418.2[交通运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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