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超额递减赔偿制度”的消费者小额权益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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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阳国华[1] 付殿洪[1] 黄天明[1] 

机构地区:[1]武汉军事经济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6年第08S期275-276,共2页

摘  要:退一赔一制度”由于其固有的缺陷对小额欺诈消费没有明显约束力。它不仅不能保护消费者大量的小额权益,鼓励消费者与不法经营作斗争,反而诱导了商家从事不法经营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是法律制度资源的巨大浪费。在利害关系小的领域设计出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极为必要。建立相对均衡的“超额递减赔偿制度”代替“退一赔一制度”,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关 键 词:退一赔一制度 超额递减赔偿制度 法经济分析 消费者小额权益保护 

分 类 号:D923.8[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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