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务犯罪的单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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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庆安[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中州学刊》2006年第5期104-106,共3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公务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之外,还应当包括单位。单位虽然在犯罪意志产生的形式和罪过形式上与自然人不同,但仍然具备作为公务犯罪主体的资格和行为能力。单位作为公务犯罪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而准确划定单位的范围则是司法实务中认定公务犯罪的单位主体的关键。

关 键 词:公务犯罪 单位 理论依据 要件 范围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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