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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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子杰[1] 

机构地区:[1]新疆财经学院

出  处:《企业研究》2006年第10期74-75,共2页Business Research

摘  要:我国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新增和修订了如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降低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股东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鼓励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和修订,无不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公司治理方面的立法实践正在一步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些举措,既顺应了世界各国加强公司立法的潮流,也切合了我国高速发展变化的公司运作的实际治理需要。为探讨这部新《公司法》中一些重要内容的新增和修订对我国公司结构治理的完善和有益的作用。

关 键 词: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利益保护机制 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结构治理 最低限额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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