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解读之二 执法者要避免权力越位和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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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颛锡良[1] 

机构地区:[1]《北方牧业》记者

出  处:《北方牧业》2006年第13期7-7,共1页

摘  要:《畜牧法》作为我国畜牧业的一部根本大法,目前备受业内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畜牧法》的颁布施行,将会进一步规范畜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广大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在这些法律条款中,除了对生产经营的主体——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畜牧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尺度外,同时也对我们的执法主体——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执法行为 畜牧业 畜禽遗传资源 生产经营者 产品质量安全 行政主管部门 《畜牧法》 

分 类 号: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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