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对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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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东敏[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6年第8期76-7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条规定涉及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对股权确认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对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作粗浅探讨。

关 键 词:股东名册 登记机关 公司法 股权 变更登记 股东权利 登记事项 审判实务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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