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签约 所订合同为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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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梅 李玉 

出  处:《经营管理者》2006年第10期25-25,共1页Manager’Journal

摘  要:今年元月,我公司因业务压缩。决定将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的赵某解聘,并已收回合同专用章,责令其交回全部的空白合同书。谁知,赵某却背着公司以私自留存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继续以公司代理人的名义,与原客户A商场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收取40万元定金即潜逃:我们一直认为公司无需承担该合同义务,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合同签订立人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但法院却照样判决我公司担责。请问:这是怎么回事?

关 键 词:签订合同 公司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 经济合同法 合同专用章 合同纠纷案件 无效经济合同 购销合同 

分 类 号:F53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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