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之效力——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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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鹏[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0031

出  处:《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122-129,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XFX015)

摘  要:强制性规定是指其适用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排除或变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中的“强制性规定”应界定为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是沟通公法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在性质上为授权法官进行价值补充的概括条款。法院应遵从均衡性原则、适合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将违反强制性规定与违反公序良俗作“一元化”的把握,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灵活地判定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

关 键 词:法律行为 强制性规定 公序良俗 效力判断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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