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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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9期15-19,共5页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属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依据。 (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还款.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均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本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债务人、担保人反以不正当理由主张合同无效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关 键 词: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商业银行 合同纠纷案 借款担保 信用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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