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生态成本的宏观调控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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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太福[1] 唐双娥[2] 

机构地区:[1]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湖南长沙410138 [2]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社会科学家》2006年第5期98-101,共4页Social Scientist

摘  要: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其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较适合生态成本的控制。生态成本的宏观调控法控制,要以协调发展为基本原则,在计划法中实现经济发展计划与生态成本控制的适度协调;在产业政策法上,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成本的产业名录、优惠政策和发展低生态成本的产业结构;在投资法上,完善以国家为主体的投资经营法、实现生态成本控制设施所有与运行分离的原则,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在税法上,增设新的环境税,对低生态成本的行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合生态成本地使用税收收入。

关 键 词:生态成本控制 宏观调控法 社会利益本位 协调发展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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