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基基础类强制性条文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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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玉树[1] 

机构地区:[1]后勤工程学院,重庆400041

出  处:《工程建设标准化》2006年第5期30-33,共4页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摘  要:1引言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影响重大,因而制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必须慎之又慎。在学习和应用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以下分别简称《勘察规范》、《设计规范》和《施工规范》或统称三国标)的过程中,发现它们在强制性条文制定方面尚有不够完善之处,本文对此进行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关 键 词:《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强制性条文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工程建设质量 质量验收规范 基础工程施工 《施工规范》 国家标准 

分 类 号:TU47-65[建筑科学—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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