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涉农集体土地产权管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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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素云[1] 何宁[2] 雷丽[1] 

机构地区:[1]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勘测队 [2]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香坊分局

出  处:《黑龙江国土资源》2006年第10期38-39,共2页Heilongjiang land and Resources

摘  要:确定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对农民集体土地进行登记,实行以证管地,依法保证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必须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土地产权主体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行政村农民集体、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但上述三类农民集体在什么范围内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与行政村农民集体在土地产权上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等,《土地管理法》并未作出明确回答。长期以来争论较多,意见一直很难统一。

关 键 词:土地产权管理 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 土地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小组 行政村 农民 

分 类 号:F832.4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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