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语境中的检察功能与检察理念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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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伟[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出  处:《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年第5期69-74,共6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

摘  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趋向是和谐社会,社会和谐的程度取决于法治的实现程度。和谐社会的关键是建立安定有序的法律秩序,而法律秩序的形成在于检察机关能动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国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职责,主要发挥鉴别功能、保障功能、监督功能、服务功能、恢复功能,以及教育、惩戒、矫正等功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是检察理念的精髓。公正意识、人本意识、民主意识、效益意识、程序意识、党的观念是检察理念的必要内容。

关 键 词:和谐 检察功能 检察理念 

分 类 号:D616[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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